(一)统一管理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部署全市国土资源工作并实施指导、检查、监督。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以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组织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办法;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国情、国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及普法教育。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城市规划的审核工作;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
(四)贯彻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耕地开发、整理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土地资源储备的管理、监督和实施工作。
(五)主管全市非农业建设的征地工作;组织执行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承担由市人民政府和省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按规定拟定、审核、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按规定负责耕地开垦资、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闲置费等有关规费的征收和管理,组织有关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及有关开发整理工作。
(六)依法管理土地资产,负责土地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作价入股、转让、抵押,并对全市有关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对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实施管理监督;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的利用、流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编制,对地价评估结果进行备案管理;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七)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实施规范化地籍管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地籍调查、土地变更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依法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等工作。
(八)贯彻实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总;实施地勘项目管理;依法确认矿产权属,按规定进行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承办并组织调处矿产权属纠纷;依法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实施监督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评价工作;,审核地质环境影响报告;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依法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或审查上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的产地、标准;依法组织地热、矿泉水的鉴定和年度审查工作。
(十)负责全市测绘行政管理。
(十一)对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业务指导;按照规定对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协管;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科学技术、信息和宣传教育;指导、实施国土资源系统人员培训;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人员编制管理。
(十二)安排并监督国家和省、市财政拨给的各项有关经费的使用;对系统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使用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系统财务会计工作并实施监督。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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